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向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,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、消费税税额、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。1985年2月8日国务院令[1985]第19号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,自
一、纳税义务人
凡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。
具体包括缴纳上述三税的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个体经营者、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部队等单位和个人,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。
二、计税依据
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,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税额。
包括纳税人被查补的上述三税税额。
三、税率
采取地区差别比例税率。
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,具体如下:
1、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,税率为7%;
2、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、镇的,税率为5%;
3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、县城或镇的,税率为1%。
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,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%、5%、1%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,其在市区办的企业,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。
四、征收管理
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同时征收,其征收、管理、纳税环节、奖罚等事项,比照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。